最新公告

 

各市州文联、各文学艺术家和广大诗词爱好者:
   “讲好四川故事、传播中国精神”。采取诗书融合的形式,用中国最传统的文化样式,抒发文艺家对家乡大好河山、人文情怀、改革发展成就的真挚情感,向全国和世界展示诗意四川、文化四川的良好形象。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指导,四川省文联、四川省文化厅主办,四川省书法家协会、四川省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承办的“看四川—诗书创作工程”自2015年6月12日发出《通知》,至8月20日截稿,共收到600余位诗词作者近3000首诗词。经评委会两次看稿,总体感觉不错,文学水平较高,涌现了不少精品力作。但严重偏离主题的、衷述小资情调、写现代诗(新诗)的占绝大数。为此,经组委会研究,继续征稿,延长截稿时间至2015年9月23日。
   请各市州文联通过主办和主管的《诗刊》、诗社再发动一批优秀诗词作者,围绕“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彰显巴蜀地域人文特色,宣传四川,讴歌我省秀美山川、风土人情、绿色生态、百姓生活、灾后重建、新村建设、发展变化”等主题,创作一批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质量上乘的优秀诗词。希望各级文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组织广大诗词作者继续积极投稿。

     邮箱地址:327946959@qq.com

     此通知。

     附:《“看四川—诗书创作工程”评选办法》

                               

                                  四川省文联

                                 2015年8月31日










“看四川—诗书创作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领导关于在全省实施好“看四川—诗书创作工程”(以下简称诗书创作工程)的指示要求和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书法家协会、省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的相关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诗书创作工程作品的主题和要求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巴蜀地域人文特色;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语言,以传统诗词为载体,讴歌我省的秀美山川、风土人情、绿色生态、灾后重建、新村建设、发展变化。

第三条  诗书创作工程诗词内容必须符合主题、遵守诗词格律,语言文字优美,政治思想纯洁、内容积极健康,弘扬主旋律,倡导正能量。

第四条  诗书创作工程诗词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具有正确的导向性;所有作品均须经过初评、中评和终评三轮评选。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作品才能入选诗书创作工程。

第二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诗词作者应是四川人,或者籍贯是四川的外省、外籍人。诗词内容是写当今四川或具有四川元素的表达。

   第六条  每位作者投稿诗词不超过10首,最终入选的诗词原则上不超过2首,特别优秀的不超过3首。

第七条  申报机构或个人须将完成作品原件或照片电子版及作品、作者信息报送组委会办公室。申报自本项工作信息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由组委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再由评委会组织评审委员进行初评、中评、终评。每次评委的产生由组委会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出。

(一)资格审查。组委会办公室对参选作品、作品照片、电子图片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委会的三轮淘汰制评审。

不符合诗书创作工程主题的作品不能提交进入初评。

(二)初评:初评由初评委员进行选择评定。将符合条件的诗词排序统一编号并隐去作者姓名,评委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并确定300首诗词进入中评。

(三)中评:程序和方法与初评相同。确定250首诗词进入终评。

(四)终评:程序和方法与中评相同。最后确定200首诗词作品入选。

(五)终评复议:遇有争议作品和问题时,其成员可提出复议建议,经组委会同意后进行复议。复议时,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无记名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最终入选的优秀诗词作品将由书法家进行书法创作(办法另行制定),出版《诗书创作工程》优秀作品集,并在四川美术馆(新馆)展出。

第十条  投票与计票须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贯彻公开、民主、透明的原则,实行评选结果、意见公开发布制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二条  为维护诗书创作工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评选的公正性,评审委员、工作人员、申报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评选规定和有关纪律,评选过程需在四川省文联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参与下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仔细评审参评作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议作品;在评选过程中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禁止将评议的过程、结果及其它相关信息泄露外传。如若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组委会有权罢免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在评选过程中不得向评委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不得向评委会成员或工作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所申报的评选作品不得有代笔、抄袭、弄虚作假等。如若违反,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有如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回避情形:评委本人有诗词参评的,则该评委不得自评其作品。

(二)评委与作者有亲戚关系以及有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者,则该评委在评审前须声明,并不能参加对相关作者作品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诗书创作工程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诗书创作工程组织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